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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计划书

金融工作计划书

时间:2024-01-18 作者:27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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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计划书5篇。

您可以在以下资源中找到涉及“金融工作计划书”相关的资料,请认真学习并参考本文。为了保证后续工作的结果可靠,是时候结合自身能力去撰写工作计划了。很多工作计划之所以没效果,是因为过于注重时间计划,忽略了从结果出发,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金融工作计划书(篇1)

金融知识普及工作计划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金融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许多人仍然缺乏金融知识。这种情况不仅造成了个人的经济损失,也影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金融知识,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金融知识普及工作计划”。

一、计划背景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现代金融业的种类和形式日益增多,各种金融产品层出不穷,而广大群众对于金融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却仍然较低。尤其是在小额信贷、股票投资、理财产品和保险等领域,许多人对于风险的认知程度较低,经常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已成为当前的必然选择。

二、计划目标

“金融知识普及工作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对广大群众的金融知识普及,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从而有助于遏制各种金融风险和投资风险,促进经济快速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式

金融知识普及的方式多种多样,涵盖了面对面咨询、网上教育、金融专题讲座、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多数金融机构开设的理财课程,旨在提高客户的金融知识水平以及对投资风险的认知。同时,各大银行也推出了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培训课程,旨在推广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品质。此外,金融机构还与教育部门合作,将金融知识课程纳入到学校的课程设置中,在校学生可以接受系统的金融教育。

四、预期成果

通过“金融知识普及工作计划”的积极推进,预计能够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效:

1.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增强各类投资风险的认知和辨别能力。

2.帮助更多的群众用更加科学、系统的方式进行理财,更好地实现理财目标。

3.鼓励借助金融工具,精准扶贫,推动小微企业金融快速发展。

四、结语

“金融知识普及工作计划”是一项很好的计划,对于加强公众金融教育、提高全民金融素质和促进金融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作为公民,我们也应承担起自我提升金融知识水平的责任,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金融培训和学习活动,为美好的金融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金融工作计划书(篇2)

工会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工会第十二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推动直属工会系统各行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首要任务,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的深入开展为重点,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组织,努力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和创新有利于推动工会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直属工会系统各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主力军作用。

一、围绕发展大局,组织动员广大职工为行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建功立业

创高效益”的劳动竞赛活动。大力倡导岗位学习、岗位成才、岗位创新、岗位奉献。与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商贸行业全国第四届银联收银员大赛、全国第二届店长大赛等武汉赛区的预赛选拔工作,组织开展好武汉商贸、金融等窗口行业的文明优质服务竞赛活动。

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把“创建”与“企业文化建设”、“职工书屋”紧密结合,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省市五一奖章(奖状)的选树工作。宣传先模人物的先进事迹,加强对直属工会系统劳模先进人物的管理和服务,组织好劳模先进人物的疗休养工作。

行业内部各企业之间的联谊交流,不断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继续组织好直属工会系统骨干青年职工的联谊活动。

二、服务产业广大职工群众,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工会维权观,把握维权重点,完善维权机制,提升维权质量,推动形成社会化的维权格局,以维权实效促和谐、保稳定。

《劳动法》为重点,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大力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完善职代会报告制度。组织召开现场会,推行厂(企)务公开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共同诉求,代表职工提出针对性强的意见和建议;运用网络信息等多种形式,宣传工会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两节”送温暖、慰问困难职工等活动,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

三、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工作例会制度,以深化“模范职工之家”创建和开展“双爱双评”活动为抓手,着力加强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创新活动方式,不断增强工会组织活力,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作用明显、工作规范、职工信赖、企业支持的职工之家。

业务过硬、作风民主、职工群众信赖的要求,选好配强工会领导班子,落实工会干部相关政治经济待遇。加强与省外先进产业工会的联系、学习和交流。关心工会干部的工作生活,对直属基层单位生病住院的工会干部进行走访慰问。

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有关要求,在继续指导并总结好直属企业工会联谊会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在商贸、金融两个行业建立联谊会。

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做好直属工会本年度重点课题调研,组织指导直属各基层单位开展调研。

市总直属工会工作会议。继续举办直属工会系统工会主要负责人培训班以及财务、法律、信息等专业工会干部培训班。

网站、报纸、信息管理制度和激励制度等,提高信息工作水平,扩大本系统工会在基层单位和全市工会、全国产业工会中的影响。

7、全面落实好市总工会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拟在年底开展直属工会年度重点工作优秀单位评比表彰,通过自查自评,互评推荐等方式,选树一批工会工作绩效突出的先进典型。

金融工作计划书(篇3)

金融律师工作计划


金融律师是在金融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建议的专业人士。他们不仅熟悉金融法律法规,还了解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和变化趋势。金融律师在市场监管、金融产品开发和投资操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金融律师的工作计划,以及他们在不同方面的职责和挑战。


一、调研和分析:


作为金融律师,首要任务是调研和分析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法律文本和司法解释。他们需要密切关注最新的监管政策和市场动态,及时了解持续变化的金融环境和业务规则。金融律师还需要研究金融产品的结构和运作原理,以便客户更好地了解金融市场。


二、法律咨询和合规风控:


金融律师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与客户交流,并就其金融业务提供法律咨询。他们需要解答客户对金融合同、投资风险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疑问。金融律师还需要帮助客户制定合规风控措施,以确保他们的业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三、合同起草和审查:


金融律师负责起草和审查各类金融合同,包括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金融产品销售协议等。他们需要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法,能够保护客户的权益并减少风险。同时,金融律师也需要与客户协商,了解他们的需求,为其量身定制合同条款。


四、诉讼和仲裁:


当金融纠纷发生时,金融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诉讼或仲裁的法律代理服务。他们需要与对手律师交涉,收集证据并准备法律文件。金融律师还需要在法庭上代表客户,辩护其权益。在仲裁程序中,金融律师需要协助客户制定仲裁策略,并参与仲裁庭的听证和辩论。


五、继续教育和专业发展:


金融法律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变化日新月异。金融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专业发展,以保持对最新动态的了解。他们可以通过参加研讨会、培训课程和学术会议等方式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金融律师还应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和社会活动,扩展人脉和增强行业影响力。



金融律师在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需要熟悉金融法律法规,还需要理解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金融律师的工作计划涉及调研分析、法律咨询合规、合同起草审查、诉讼仲裁以及继续教育等方面。金融律师还需要不断学习和专业发展,以保持对行业变化的适应能力。通过持续学习和努力工作,金融律师可以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在金融市场中取得良好的业绩。

金融工作计划书(篇4)

一、加强拟上市企业的培训工作,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

1、加强宣传力度,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好4次拟上市企业的培训工作,每季度举办一次培训,为有上市需要的企业进行上市辅导,编制并印发《企业上市简明知识手册》宣传读本,选取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辅导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争取年内过会企业上报材料辅导报备8家,将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自主创新型成长企业列入培育对象,并给予拟上市企业一定的政策及资金扶持。

3、建立拟上市企业动态住处储备库,及时收集和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和相关信息,根据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协调和帮助,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材料。

4、制定“上市培育工程”工作计划,启动开发区上市培训工程,加强上市培育工作,提高“北京亦庄”品牌,即北京开发区在资本市场的影响力,争取在未来五年内形成“北京亦庄”板块。

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各类金融机构的引进力度

5、继续完善各类优惠政策,争取在一季度完成政策出台,为引进各类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支持;

1、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各类金融机构的引进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区发展,力争引进1—2家优质城市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

三、发挥协调服务作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对接, 建立“银政企”沟通渠道

1、做好和银行沟通协调工作,建立“银政企”沟通机制,做好项目融资推介工作,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年内组织项目银行和企业项目对接2次以上;

2、做好扩区建设融资工作,强化总公司在扩区开发建设主体职能和亦庄国际产业投资平台的职能,完成扩区开发区和产业投资的融资任务;

3、继续做好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工作,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争取年内发行1—2期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完成融资2—4亿元;

4、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改善资金供给,加大信贷支持,探索形成有利于开发区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模式。

四、做好金融创新和试点工作

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试点等金融创新工作;

2、研究产业金融试验区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产业金融实验区试点工作,并争取市有关部门的支持。

五、完善金融“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作

做好金融“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完善工作,征求工委、管委领导及相部门意见,并及时充实到规划当中,争取在第一季度完成规划制定工作。

六、做好小贷公司扩大试点和监督管理工作

1、编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指引,积极稳妥推进和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争取年内设立2—4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达到5—10亿元以上;

1、做好小贷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督促亦庄小贷公司完善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管理。

金融工作计划书(篇5)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运作方式不断出现。其中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打包处置从无到有,从限定在国家计划内由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垄断进行开始,逐步形成企业自主的多元开放的市场运作模式。每年都有数千亿的不良金融资产被打包出售,相应地有众多的单位和个人加入了这一新兴行业“淘金”。由于贷款活动中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比较受银行青睐,因此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比较多地涉及到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问题。在债务人、银行、资产包购买和处置人、不动产购买人之间,涉及多少道营业税,能否差额计税,如何进行扣除凭证管理,仁者见仁,各有各的理解。

一、金融资产包与抵押的基本含义:

(一)任何行业都是有风险的,以信用为核心的金融体系更是如此。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正常收回的事情时有发生。为尽可能减少因此发生的损失,银行便将某一时期或某一类应收未收的贷款项目进行捆绑(即不良金融资产包)出售,将债权让渡给愿意承接的单位或个人以取得一些收益。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随同贷款合同产生的抵押权同时转移。承接不良资产者可能将该资产包直接转让出售,或者重新拆分再打包出售,也可以按照资产包中的项目,逐个行使债权人权利,催收本息以及对抵押物进行处置。这就是不良金融资产包的基本含义。

(二)关于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该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金融资产包购买人对抵押的不动产进行处置过程中,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这主要是《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一)《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担保法》做出了与上述《物权法》相同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做出如下规定:

1.订立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处置抵押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及分析

(一)根据以上对基本含义和相关法律的了解,我们发现在处理抵押不动产时能够采取以下五种方式:

1.由债权人监督债务人处置所抵押的不动产,以其收入清偿债务。

2.债务人委托债权人代为处置所抵押不动产。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将债务人所抵押不动产转让给债权人。

4.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抵押不动产,并以拍卖所得优先偿还债权人。

5.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取得债务人所抵押不动产所有权。

(二)综上所述,对处置抵押不动产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的单位和个人,并不直接或必然地获得抵押物,而是取得债权人身份及于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提起诉讼等权利。

2.购置资产包的人要取得其中一项借贷关系中抵押物所有权,只有两个途径,一是与债务人达成以抵押物抵偿债务协议,同时解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消灭。因为抵押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与借贷合同分离。同时已抵押的不动产不能够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发生抵押不动产转移给债权人的行为,必然与借贷关系的消灭和抵押关系的解除相一致。

出让使用权从而获得租金收入这样的收益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像社会分工一样,所有权的具体内容越来越丰富,从而逐步扩大完善到了物权的范畴。若干个人可以在同一物品上各自拥有不同的物权,形成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因而产生了终极所有权的概念。营业税法规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限定为销售不动产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和有限产权。这里的几个概念要做理论的分析很难说的清楚,但与抵押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起来,可以明确的是如果债权人没有支付或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就不是一种销售行为。而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债权人对抵押不动产所作的相关安排,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一看有无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二看有无交易的对价(即属于有偿或应被视同有偿);三看有无可能,有无法律上的障碍。

四、营业税处理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包中的不动产活动的基本结论是:

(一)从债务人(借款人)来说,毫无疑问,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不论是按照债权人意图出售给第三方,还是直接出让给债权人,都必须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对金融机构来说,其打包出售不良资产的行为,是一种合同主体的变更行为,目前还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此,已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购买不良金融资产包后进行转卖,或是拆包重新整理转卖的,同样按照上述第(二)点办理,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于直接处置抵押不动产的行为,应做具体分析:

款第过户手续,在债权人转让该不动产时,都应缴纳营业税。

将不动产交拍卖机构拍卖的,或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属于债务人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不动产的行为,通过购买金融资产包而成为债权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法院、拍卖机构,都不构成销售不动产行为,不是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人。

3.对于债务人在债权人监督下,或按照债权人的意图出售不动产,所得收入归债权人所有的行为,对债权人来说是采取催收方式收回债权,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与上述第2点属于同一性质。

(五)合理确定营业额

。其销售不动产的收入,应以其抵债金额确定。但拍卖所得大于欠款本息的,超过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也应当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四、按照债务人所欠贷款本息计算。

对于第一种方式,按照比例法计算将使扣除金额大大缩水,增加税收负担,特别是资产包中能够有价值的主要就是抵押不动产,其他一些现金权益项目的价值形同虚设,因此,竞买人接收的是资产包的全部,实际上是购买资产包中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这正是资产包的意义所在,虚虚实实鱼龙混杂,但看得见的干货以不动产为最,因此,其缩小其价值不符合实际。按照资产包拍卖成交时的评估价计算缺乏可操作性,并且近年来房地产价格飞涨,按评估价必然增加扣除金额。按照资产包交易基础资料中的原始价值作为扣除金额,可以看作是按照历史客观成本扣除,所以笔者认为比较合适。最后,按照贷款本息总额进行扣除的方法,虽然与现行金融机构销售抵债不动产,以销售收入减去抵债本息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的规定相一致,但贷款本息在资产包交易中已经完全被修改,竞买人考虑的是不动产的实际价值而不是帐面上欠债数,而且利息的计算期间、利率水平等不确定性较大,因此,笔者也不建议采取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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