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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专家申请书

外聘专家申请书

时间:2024-01-19 作者:27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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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专家申请书(篇1)

XXX省外国专家局:

我校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845年,是一所具有悠久历史的百年老校,是宁波市教育局直属的浙江省二级重点中学,学校性质为全民事业公立学校。学校校舍、设备、校园环境等硬件设施在宁波市属一流,完全具备聘请外籍教师的物质条件。随着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与国际间交流合作日渐增多。为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层次,提高学生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和水平,适应学校国际化合作办学的需要,我校决定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特向省外专局提出关于要求批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请示。当否,请批复。

外聘专家申请书(篇2)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聘用合同,条款如下:

1、甲方聘用乙方工作,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2、在聘用工作期间,乙方为甲方工作,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职责要求,工作由甲方安排。

3、在聘用期间,甲方只负责乙方的工资,不负责四金交纳和其它福利待遇(斟情考虑其它待遇)。聘用工资每月为 元。如有缺勤,适当扣除相应工资。如有工作变动,双方协商,调整聘用工资。

4、在聘用期间,如乙方有重大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本合同将中止,责任由乙方自负。对重大违纪违规的解释权在甲方。

5、乙方聘期满,甲乙双方均感到合适,双方可以签订续聘合同。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合同双方签字。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聘专家申请书(篇3)

甲方:

1、提供完成合同规定任务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2、为异地受聘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条件。

乙方:

1、应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有团队协作精神,愿意为甲方的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发展做出贡献;

2、在聘期间,对外可使用“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特聘研究员”的称呼参加学术研讨会、申报课题或者发表学术研究成果,但不能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与聘任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

3、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4、尽职尽责按合同努力做好工作、完成任务;

3、乙方住所地在河南省外的,可以由甲方报销经济舱的往返机票。

4、乙方为甲方师生所做讲座费用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并以甲方名义参与申报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科研项目及所获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应归甲方所有,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申报的专利及奖励,第一作者单位必须是“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调整工作任务的;

2、乙方被调整工作岗位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4、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而且不损害双方利益的;

5、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2、违反甲方有关工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的。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人事处、法学院各一份)、乙方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聘用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_________________聘请___________________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文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译名)女士(先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页):

四、 受聘方的月薪为人民币 元,其中 %可按月兑换外汇。

五、聘方的义务:

1、 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3、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配合合作共事人员。

5、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 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 按期完成所在学院的教学、科研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并参与一定数量的校内其它学术活动和社会工作。

4、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 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1)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1)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八、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500—美元(或相当数额的人民币)的违约金。受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需出具有关机构证明,经聘方同意后,离华的费用自理;受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除离华费用自理外,还应当向聘方支付违约金。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经受聘方同意后,离华费用由聘方负担;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除负担受聘方离华费用外,还应当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

九、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一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家事务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聘专家申请书(篇4)

因工作需要,甲方聘用 先生为甲方专业技术顾问。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1、本协议有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作废。如需继续聘用,须提前一个月进行协商,重新签订聘用协议。

1、甲方聘用乙方:担任专业技术顾问,提供有关儿童康复专业技术知识和进展的讲座,帮助甲方分析疑难病例,并对申报科研项目等提出咨询意见。

2、乙方服务甲方的工作地点包括甲方训练场所、培训班及其他。

3、乙方在协议期内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1、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

2、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中心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3、乙方对自身安全、健康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必须严格遵守中心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2、因乙方属于在职人员,甲方将不承担其社会保险费用。

1、本协议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3、严重违反工作(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工作的。

六、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1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章后立即生效。

外聘专家申请书(篇5)

第一条 为规范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提升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 外聘律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本公司外聘律师管理。

第五条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六)监督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或结案报告。

(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考核,并报告公司领导。

(八)指导、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职责:

(一)根据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并报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二)根据省公司授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三)由法务负责人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四)监督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要求其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并反馈工作进展,报告工作结果(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或结案报告)。

(五)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考核,并向分公司领导及省公司法律事务部汇报。

第七条 省公司对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聘用实行备案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将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聘用情况,报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及所聘律师简历。

(二)服务方案。

(三)收费标准。

(四)成功案例。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聘用,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优先聘用全国、省、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第九条 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日常综合性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团队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价、收费标准在同业具有明显优势。

(二)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三)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律师事务所及主要合伙人近三年没有遭受过行政处罚。

(四)已在与本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担任法律顾问者,不得聘用作为法律顾问。

优先入选条件:

(一)近三年曾被评选为全国或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优先入选。

(二)熟悉广电行业特点,并有较为丰富的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成功经验者优先。

第十一条 聘用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承担如下工作: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供与公司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公司对职工进行普法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训。

(五)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六)草拟、修改、审查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七)为公司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及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的代理人。

(九)对于公司竞争对手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公共传播媒体上发布的任何诋毁、贬低公司的传播行为,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必要时通过起诉等方式挽回损失。

(十)每半年应向公司专题汇报一次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同时汇报有关诉讼或重大委托事项的情况。

(十一)根据公司要求,法律顾问每周至少一次在公司办公处所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十二)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选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二) 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工作时间、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 聘期起止时间。

(四) 提供服务或代理方式。

(五) 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 双方权利、义务。

(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期限和责任。

(八) 工作成果的接收和考核。

(九)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一)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费用应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第十四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的原则。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双方如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外聘律师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外聘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映并可依法解除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在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内担任有竞争关系的对方企业的代理人。

(二) 在公司与其受聘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 代理对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三)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四)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反聘请合同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满或专项法律事务完成后,应对外聘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服务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情况报公司领导及省公司法务部,评价结果将作为次年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逐步建立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将工作业绩优良、执业敬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列入律师数据库。列入备选库的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聘。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法律服务排名及评价意见、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的业绩、经验和对客户的服务态度及其对本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考核记录等因素,综合考量,制作并随时更新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名单。

第二十条 外聘律师不能胜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委托工作的,应及时要求外聘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

外聘律师在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解除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合同直至追究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或未按照本办法履行报告、备案,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已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可按原约定期限继续聘用。聘用期满后,按本规定重新确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聘专家申请书(篇6)

为规范中心临时外聘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保证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聘人员是指具有工作岗位需要的专业技能或基本素质,在一定时间内临时受聘在中心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职责任务界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种类型。

第三条 外聘人员应具有所聘岗位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基本能力,对司炉工、电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机构核发的证件上岗工作。

第四条 外聘人员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五条 用人部门聘用外聘人员时,每年12月15日前须事先向中心人事部门提出下一年的聘用人员需求计划申请(见附件一),经中心人事部门审核,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年内聘用人员原则上控制在需求计划之内,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聘用岗位的,须单独提出用人计划,人事部门审核,分管中心领导批准。外聘人员应填写《外聘人员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被聘用人员相关材料。

职能部门聘用外聘人员要严格控制,聘用岗位原则上不再增加。

第六条 外聘人员聘用,需符合所聘岗位的基本要求。

人员初聘根据空缺岗位报名情况,经部门审查后,填写《外聘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二),并提交社会保险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时,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如仍保留原工作岗位设置,且该聘用人员在上一合同期内表现良好、技术能力达到岗位要求的,可以续聘。原工作岗位撤销,聘用人员可申请到其它符合聘用条件的岗位工作,无空缺岗位或其不能胜任申请岗位要求的,不再续聘。

第七条 外聘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部门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受聘人员承担。

第八条 外聘人员劳动报酬或报酬标准的核定:

(一)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的报酬,不得高于中心相应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标准。

(二) 没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的报酬,不得高于中心技术员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

(三) 外聘人员的报酬下限,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起,对续聘的外聘人员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基本津贴。

第九条 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用人部门须为外聘人员办理中心出入证件,该出入证件在合同解除时由用人部门负责收回。

(二)用人部门须对外聘人员进行安全保密与社会治安管理教育。

(三)用人部门应负责督促外聘人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所得税及相关费用。

(四)外聘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执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和有关协议。

(五)用人部门须对外聘人员进行年度(聘期)考核,由外聘人员填写《年度考核表》(见附件三),部门负责人提出考核意见和续聘建议。

第十条 用人部门由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聘用外聘人员,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或由于对外聘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不善造成责任事故或出现违反中心有关规定的,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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